◎中華民國刑法
第二篇分則 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
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 359 條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
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。
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[以上的資料來源:巴哈姆特毒害防護所]
第 358 條→適用於盜帳號者
第 359 條→適用於盜帳號者
第 360 條→適用於使用外掛者
第 362 條→適用於製作外掛者
如果不知道要去哪裡告狀??!
我提供一個^^~
刑事警察局->線上檢舉信箱
不曉得大家對這個文章的感想怎樣@.@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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